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203执149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伟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莲花山路60号第3幢。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柳州市海联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文昌路3号南亚名邸22栋。
法定代表人:吕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广西伟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柳州市海联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广西陆川县人民法院先行查封并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获实际清偿,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祖林
审判员 罗水祥
审判员 严敬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珍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