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03民初3253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种传政,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古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号:913704811699201440。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住所地:滕州市荆河中路16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国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70403689468761L。
法定代表人:马振,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薛城区永福南路500号香江花园11号楼10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焱,北京市尚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古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国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91.73元,减半收取12,345.87元,保全费用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平
审判员殷延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