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仕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江某某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执32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女,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91号典雅居大厦1407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红,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的(2019)苏01民终7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1民初3005号民事判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28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12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对***的上述第二项债务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就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承担50%的赔偿责任;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00元,由***负担7717元,***、***、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58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320元,由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160元,***负担8160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无大额存款且已被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已被本院扣划210228元并交付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权属登记;被执行人***、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已被本院轮候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位于南京市××的不动产已被本院查封,因该不动产有多笔抵押,无处置价值,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本院已将***、***、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20)苏0111执3284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无大额存款且已被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已被本院扣划210228元并交付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权属登记;被执行人***、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已被本院轮候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位于南京市××的不动产已被本院查封,因该不动产有多笔抵押,无处置价值,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本院已将***、***、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20)苏0111执3284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终77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春贵

审判员  郑 鹏

审判员  马 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童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