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仕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江某某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执1762号
申请执行人:***,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679004410T,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典雅居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兴红,该公司总经理。
***与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114民初4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投资款5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处罚预告书及限制消费令,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其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2.本院于2020年7月3日、2020年11月6日依法通过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点对点、总对总查询功能对被执行人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多次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财产。
3.经本院查控,被执行人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苏A×××**、苏A×××**、苏A×××**车辆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依法予以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控制。
4.本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来院说明情况,但是未能联系上。2020年9月18日,本院依法前往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典雅居大厦**查找被执行人,但是未能找到。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作出决定将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20年11月6日,本院依法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告知其上述情况和协助本院查控执行的法律义务,并告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卫方
审判员  苏 泰
审判员  李筱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许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