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执8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4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执行人:***,男,198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91号典雅居大厦1407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红。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105民初22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一、被执行人***确认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1550000元,该款分别于2019年6月1日前支付200000元,2019年11月1日前支付300000元,2020年1月24日前支付300000元,2020年4月1日前支付200000元,2020年5月30日前支付470000元,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80000元。二、被执行人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执行人***、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一期未能按时足额给付,申请执行人***有权按1800000元减去已经支付的金额的差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9043元,减半收取9521.5元,由被执行人***、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该款于2020年9月30日前直接向申请执行人给付)。2020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并进行了相关财产查询和查封冻结。南京市不动产档案管理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南京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知的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冻结,为期十二个月,其中有可执行存款733.32元,本院予以扣划,等待申请执行人提供收款账户后发放。申请执行人可于冻结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以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每次继续冻结时间最长为十二月。本院工作人员前往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址查找其下落,未找到被执行人相关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此之外,申请人未提供其它财产线索。据此,本院在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盛云峰
审 判 员 彭鸣俊
审 判 员 胡维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天
书 记 员 张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