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602民初1905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被告:江西瑞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MA35KEQR0F,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佘山路98号恒立世纪经典9#住宅一单元2601室。
法定代表人:章震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亚萍,江西瑞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明凤,江西瑞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西瑞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汪军太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梦英
书 记 员 苏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