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立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青海立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银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102执6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海立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579913334B,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47号1号楼2单元2042室。
法定代表人:马登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银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788216674D,住所地:银川高新区科技街96号,
法定代表人:尤志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青海立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2民初42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银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青海立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价款600000元、利息38000元、案件受理费65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49580元。因被执行人银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青海立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银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889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信息,均显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银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人,与申请人进行了约谈,申请人青海立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亦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银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青海立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64958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蒲万富
审判员 常 毅
审判员 李处政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