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1民初26055号
原告:***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矣六街道新亚洲体育城星汇园3-140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优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华鑫建工有限公司,住所曲靖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钻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华鑫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受理。2023年3月1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钻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余额663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