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8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特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
被执行人:中和澳亚(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静海北环工业区徐良路**div>
本院在执行北京特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和澳亚(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月16日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由被执行人对本案债务分期履行,2020年1月16日前支付50000元,2020年3月5日前支付349519.95元,2020年7月30日全部支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对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8民初72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自力
审判员 王绍强
审判员 李建桃
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回广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