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特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特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1民初5943号

原告:北京特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高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阳,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兆阳,男,北京特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乐客世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任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波,男,乐客世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特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客世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 95 620元及违约金50 000元(按日千分之五暂计至2021年1月1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0日,原、被告签订《聚氨脂混凝土地面系统销售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前拐棒胡同×号采购与施工工程。原告于2017年12月4日将上述工程施工完毕后交付被告投入使用,但被告至今欠付原告剩余工程款95 620元。

被告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10日,原、被告签订《聚氨脂混凝土地面系统销售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前拐棒胡同×号采购与施工工程;合同金额为12万元,最终价款按实结算;被告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应付款项千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17年12月11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代表赵洪波送达结算单,面积按282平方米计算,合计金额为115 620元。因被告至今未结清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聚氨脂混凝土地面系统销售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单,微信截屏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因被告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予支持。但原告主张违约金金额过高,本院酌减。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乐客世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特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5 620元;

二、被告乐客世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特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15 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特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邵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