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702执恢173号
申请执行人:达州市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珏光,总经理。
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7年3月3日,汉族,住达州市渠县。
本院在执行达州市投资有限公司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
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
本院到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
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承包的位于渠县的林权2000亩(产权证号:渠林证字2011第2518001493、494、495、496、497、498号)。本院到原渠县农林局和现自然资源局提取了相关资料,并依法在网络电子摇号选取的评估公司。评估公司接收委托后向本院函告需要近期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或经林业调查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专项调查报告等资料。本院到渠县自然资源局提取近期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或经林业调查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专项调查报告,渠县自然资源局称无近期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或经林业调查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专项调查报告。本院与评估公司联系后,评估公司已经将委托及相关资料退回本院。现本院无法对上述林权进行处置。
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1702执恢17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立波
审判员 高也巧
审判员 蒲 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陈 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