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02民初3101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女,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第三人:瞿丽,女,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第三人:张树全,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第三人:达州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文化街62号。
法定代表人:陈珏光。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瞿丽、张树全、达州市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 阳
审判员 向 锷
审判员 侯学全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韵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