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盛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盛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新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民初4756号
原告:大连盛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金新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6058982G。
法定代表人:邱传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俊岩、马亚欧,均系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新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九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04868767W。
法定代表人:牟会黎,系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兆志、洪丹,系国浩律师(大连)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盛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新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盛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大连盛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盛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新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4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振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夏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