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3民初1620号
原告:大连盛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区金新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6058982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亚欧,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圣达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工业园区长青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87314811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原告大连盛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圣达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大连盛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盛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74元,由原告大连盛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 甲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