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长丰工程爆破有限公司

***与东平县长丰工程爆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25民初132号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告:东平县长丰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
法定代表人:卢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东平县长丰工程爆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程胜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