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833号
原告:***,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平县长丰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平县州城街道国土所向西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卢彬,职务:总经理。
被告:***,女,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原告***与被告东平县长丰工程爆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东平县长丰工程爆破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东平县长丰工程爆破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