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长丰工程爆破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平县长丰工程爆破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833号 原告:***,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平县长丰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平县州城街道国土所向西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卢彬,职务:总经理。 被告:***,女,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原告***与被告东平县长丰工程爆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东平县长丰工程爆破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东平县长丰工程爆破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