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盛世达轻合金技术有限公司与马小水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24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焦民劳终字第001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盛世达轻合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高保胜,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焦作盛世达轻合金技术有限公司因与马小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4)武民南劳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3月30日8时30分在本院10号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焦作盛世达轻合金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焦作盛世达轻合金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焦作盛世达轻合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毛富中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