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盛世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中科腐蚀控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南盛世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8民终29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中科腐蚀控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细河八北街36号。
法定代表人:葛岩,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博,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密山市。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盛世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强,焦作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沈阳中科腐蚀控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盛世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人民法院(2018)豫0823民初2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中科腐蚀控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沈阳中科腐蚀控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中科腐蚀控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69.0元,减半收取1634.5元,由上诉人沈阳中科腐蚀控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毕蕾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