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823民初1432号
原告:河南盛世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作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盛世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09元,减半收取765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