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030民初184号
原告:向朝阳,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双戛加油站旁)。
被告:**,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
被告:湖北****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南国雄楚广场A1栋22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
原告向朝阳与被告**、湖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向朝阳经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向朝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伶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