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初字第3785号
原告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电厂,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与被告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电厂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980元,由原告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负担。
审判长刘佳
代理审判员***婷
代理审判员钟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