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浙师大后勤服务有限公司

金华市浙师大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执4981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浙师大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浙师大校内老行政楼**,组织机构代码:344164295。

法定代表人:丁敢真。

被执行人***,男,1980年09月19日出生,住所地金华,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浙师大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浙0702民初54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466600及违约金、利息,已到位0元,诉讼费4988元、执行费7559元已到位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公安户籍、车辆、银行存款等情况进行查询,通过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实地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L××××号的自由光牌汽车一辆,因车辆未扣押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限制高消费。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0702执498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高明

审 判 员 董新贵

审 判 员 王建国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黎 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