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0702执6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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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金华市浙师大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执行案件,(2018)浙0702民初55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华市浙师大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所有欠款支付完毕。根据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债权的意见,本案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8)浙0702执6278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