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02民初5498号
原告:金华市浙师大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浙师大校内老行政楼201-221室。
法定代表人:丁敢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华市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孔秀花,女,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建湖县,现住金华市婺城区(美食城S108食尚街)。
原告金华市浙师大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华市浙师大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浙师大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浙师大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