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2财保24号
申请人:聊城市财金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聊堂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C8QBK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女,该公司审计法务部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英彬,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52686180P。
法定代表人:兹留柱,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盛世千岛山庄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博平镇G309国道东100***千岛山庄颐养中心院内1#颐养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34465071X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申请人聊城市财金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盛世千岛山庄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证号:××××号】土地一宗;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盛世千岛山庄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茌平县××××【证号:××××号】房产;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盛世千岛山庄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茌平县××××【证号:××××号】土地一宗;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盛世千岛山庄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茌平县××××【证号:××××号】土地一宗;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盛世千岛山庄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茌平县××××【证号:××××号】土地一宗。以上保全金额为3.608亿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对申请人聊城市财金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聊城市财金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盛世千岛山庄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证号:××××号】土地一宗;
二、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盛世千岛山庄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茌平县××××【证号:××××号】房产;
三、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盛世千岛山庄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茌平县××××【证号:××××号】土地一宗;
四、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盛世千岛山庄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茌平县××××【证号:××××号】土地一宗;
五、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盛世千岛山庄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茌平县××××【证号:××××号】土地一宗。以上保全金额为3.608亿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聊城市财金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