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财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莘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保116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聊城市财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C8QBK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利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东鲁街道办事处东升路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275445464X7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莘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莘县新华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2786143985X。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聊城市财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山东利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山东莘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502民初1199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利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山东莘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15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路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