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财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聊城市财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东莘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执保118号 申请人:聊城市财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莘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莘县新华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原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东鲁办事处鸿图街东首路北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11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莘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11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莘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3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莘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0年9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莘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7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莘县。 申请人聊城市财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莘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原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1月18日申请人聊城市财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莘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原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0)鲁15民初5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莘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原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莘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原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衣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