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1523行审106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茌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茌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茌平区振兴路1043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倍倍,女,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聊城市财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区广平林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人代表。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茌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茌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茌自然资规执罚字[2019]17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原茌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茌自然资规执罚字[2019]17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聊城市财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茌平区广平林场土地22029平方米(折合33.0435亩)建黑龙江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违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以下处罚: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土地给广平林场;2、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被处罚人非法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共计人民币叁拾叁万零肆佰叁拾伍元整(¥330435)。限期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9月16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执行人于2019年9月16日缴纳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零肆佰叁拾伍元整(¥330435),未履行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义务,申请执行人聊城市茌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茌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聊城市茌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茌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茌自然资规执罚字[2019]17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义务,申请执行人聊城市茌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茌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聊城市茌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茌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茌自然资规执罚字[2019]175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土地给广平林场;2、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聊城市茌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行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