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财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聊城市旅游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财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民初2421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旅游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西大街5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财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2号海益国际4-2101。 法定代表人:何占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聊城市旅游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财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诉被告与(2020)鲁1502民初2415号相同,且两案诉讼标的为同一类,为节省诉讼资源,提高审判效率,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决定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鲁1502民初241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戴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