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财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聊城市财金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160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财金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聊堂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聊城市财金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法务部副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52686180P。 法定代表人:兹留柱,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盛世千岛山庄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县博平镇G309国道东100***千岛山庄颐养中心院内1#颐养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34465071X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以上二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聊城旗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财金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盛世千岛山庄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鲁1502诉前调确3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聊城市财金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盛世千岛山庄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1502执160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的,从约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