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与**、山东东方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民初2674号
原告:**,女,汉族,1968年5月11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飞,国浩律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国浩律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群,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东方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天辰路**联合财富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705249032。
法定代表人:史作珍,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东方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696元,减半收取计2984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48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孙丽娜
书记员王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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