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东东方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初610号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刘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东方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天辰路2177号联合财富广场4号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史作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山东天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方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念波
审 判 员 庄辛晓
审 判 员 张正良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陈丹丹
书 记 员 贺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