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与郑义、山东东方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5241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被告:郑义,男,成年,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山东东方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作珍,职务:董事长。
住址:济南市。
原告**与被告郑义、山东东方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声明自愿放弃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闯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