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与**、山东东方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民初2676号
原告:***,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飞,国浩律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国浩律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群,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东方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天辰路**联合财富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705249032。
法定代表人:史作珍,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东方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2292元,减半收取计3614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11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孙丽娜
书记员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