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民初4120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群,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东方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天辰路**联合财富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705249032。
法定代表人:史作珍,董事长。
第三人:刘静,女,汉族,1968年5月11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第三人:明德国,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第三人:刘卫东,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以上三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飞,国浩律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国浩律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东方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刘静、刘卫东、明德国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孙丽娜
书记员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