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728执保696号之一
关于山东弘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与山东国研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院依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0年7月21日作出的(2020)鲁1728民初1986号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本院对申请人申请事项部分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0)鲁1728执保6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金奎
书记员 李宇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