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财保1617号
申请人:张龑,男,197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山东国研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齐鲁文化创意基地**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60786304P。
法定代表人:路萍,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李明,男,1979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申请人张龑与被申请人山东国研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龑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国研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李明名下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龑于2021年11月4日为本次保全申请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担保数额为12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龑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国研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李明名下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上述保全期限届满后,因民事案件尚未审结需要继续保全的,请于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申请书;逾期不提交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龑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计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孟晓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