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481执保133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山东恒瑞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9月17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保全人:青岛鑫鸿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山东恒瑞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青岛鑫鸿泰电气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鲁1481民初6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保全人青岛鑫鸿泰电气有限公司价值180000元的财产。本院依据该民事裁定书,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青岛鑫鸿泰电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账号为3715××××5565存款18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3月11日至2023年3月11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