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瑞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恒瑞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83执保155号
申请人:山东恒瑞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科嘉路以北春田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100553715858Q。
法定代表人:杜恒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8年9月8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申请人:滕州市智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龙泉街道董村居西侧(董村实业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N5RFW1J。
法定代表人:岳芝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岳芝倩,女,汉族,1982年2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滕州市。
申请人山东恒瑞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滕州市智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岳芝倩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2)鲁0883民初2584号民事裁定书并移送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滕州市智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岳芝倩银行存款471146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作出(2022)鲁0883民初2584号民事裁定书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孔庆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