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瑞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德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恒瑞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3312号之一
原告:山东德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156号(中润大道以南、张东铁路以西曹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533718725。
法定代表人:张庆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山东诚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恒瑞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科嘉路以北春田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53715858Q。
法定代表人:杜恒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德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恒瑞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山东德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德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德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25元,案件申请费1520元,合计3645元,由原告山东德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宿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