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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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4211号之一
原告:郑州科能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338号10号楼4层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9972435B。
法定代表人:董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小涛,河南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梦瑶,河南才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恒瑞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科嘉路以北春田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53715858Q。
法定代表人:杜恒宇。
原告郑州科能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恒瑞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郑州科能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科能达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科能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2元,案件申请费1096元,由原告郑州科能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阮伟萍
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