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瑞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恒瑞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民辖终1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恒瑞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53715858Q,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科嘉路以北春田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杜恒宇,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MA3PUM922A,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千泉街道平阳西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崔洪东,经理。
上诉人山东恒瑞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2021)鲁0883民初45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山东恒瑞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签署的《国网山东济宁邹城市“三供一业”东丽小区、充矿集团东滩南工房小区共2个小区供电分离移交项目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三供一业劳务分包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即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故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已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即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在《三供一业劳务分包合同》中就管辖问题约定的合同签订地(即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上诉人认为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不是单纯的建设工程合同。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被上诉人***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三供一业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内容、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特征。被上诉人***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向上诉人山东恒瑞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主张工程款,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案件管辖。案涉《三供一业劳务分包合同》中虽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即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该协议管辖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规定,属无效约定。案涉工程位于山东省邹城市,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受理并裁定管辖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先东
审 判 员 胡召银
审 判 员 程海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荆 颖
书 记 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