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执102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瑞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鑫鸿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瑞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鑫鸿泰电气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1481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65114.5元及执行费237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2年7月14日、7月19日、8月5日、9月14日、10月10日、11月1日、12月1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不动产、银行及网络资金发出集约查询通知,被执行人青岛鑫鸿泰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支付宝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
2、2022年7月14日本院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青岛鑫鸿泰电气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3、2022年7月22日,本院赴被执行人青岛鑫鸿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街**路**号调查,经调查该公司已不在该地经营。
4、2022年7月22日,本院赴青岛市城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青岛鑫鸿泰电气有限公司名下无登记房产信息。
5、2022年12月2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青岛鑫鸿泰电气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青岛鑫鸿泰电气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综上本案实际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截止目前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措施,并穷尽执行措施,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执行行为,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也无异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张 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