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优贷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雄路**第********div>
法定代表人:*东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聪,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聪,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优贷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6民初10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优贷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上诉人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优贷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优贷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370元,减半收取8,685元,由上诉人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660元,由上诉人武汉优贷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朱越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