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303民初1661号
原告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李桥村融创智谷工业项目一期A8幢2-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以与二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60元,减半收取15080元,由原告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冷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