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优贷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106民初10707号
原告: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李桥村融科智谷工业项目******。
法定代表人:王颂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庆,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优贷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雄路**第********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聪,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1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聪,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里得电力公司)与被告武汉优贷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贷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被告优贷网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里得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庆,被告优贷网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里得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优贷网公司向原告里得电力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5年2月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对被告优贷网公司的还款义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9年6月20日,原告里得电力公司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对被告优贷网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担保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9日,优贷网公司向里得电力公司借款2,000,000元,约定2015年4月28日前还款,按月利率2.5%付息,若不能及时支付利息,则每日另支付滞纳金为利息的千分之一。优贷网公司为此出具了《借据》。里得电力公司交付借款后,优贷网公司未按约还本付息。里得电力公司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优贷网公司至今未还款。***为公司大股东,其应缴出资49,950,000元而未缴。里得电力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优贷网公司辩称:1.优贷网公司认为里得电力公司非法从事金融贷款业务,利息不应受法律保护,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优贷网公司查询到里得电力公司不仅在本案中开展借贷业务,也在其他的案件中涉及到开展借贷业务,其行为不仅违反了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还违反了以上管理规定,其开展的借贷业务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故两公司之间的金融借贷行为无效,优贷网公司不应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2.优贷网公司向里得电力公司偿还的借款利息因其借贷行为无效,故该款项应认定为是偿还的借款本金。3.***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里得电力公司是以***出资未到位要求承担偿还责任,但根据工商登记的资料及优贷网公司的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作为股东,其认缴期限为2024年12月1日,目前在认缴期限未到期的情况下,***作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应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同意优贷网公司的答辩意见,另补充:***认为借据约定的还款时间为2015年4月28日,但没有约定担保方式,应为连带责任保证,里得电力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故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29日,优贷网公司向里得电力公司出具《借据》,载明:今武汉优贷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人)向武汉里得科技有限公司(出借人)借到人民币计贰佰万元整,还款日期:2015年4月28日。此款由武汉里得科技有限公司付到以下账户:(户名:***开户行:招行账号:51×××58)。借款人承诺:借款利息按月息2.5%计算到天,借款利息按每个月结算一次(借款利息若不能及时结算,则该笔借款利息自动按日1‰计算滞纳金)。若借款人到期不能及时还清本金及利息,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其名下的所有公司关联资产及个人资产进行赔偿,并承担无限关联责任。该《借据》的借款人处有优贷网公司公章,担保人处有***签名及捺印。
案外人王颂锋分别于2015年1月29日、2015年2月3日向***转账1,000,000元、1,000,000元,优贷网公司认可上述款项系里得电力公司向其支付的借款。里得电力公司自认优贷网公司分别于2015年3月6日、2015年4月2日、2015年8月19日、2016年4月1日向其还款50,000元、50,000元、100,000元、80,000元。
另查明,武汉里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变更名称为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优贷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自然人股东,认缴出资额49,500,000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12年7月18日。2014年12月1日优贷网公司章程修正案载明***实缴出资额1,980,000元,尚欠47,520,000元于2020年12月1日到位。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依法予以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关于借贷行为的效力问题。里得电力公司主张其向优贷网公司出借2,000,000元,于2015年2月3日支付完毕,后优贷网公司共计还款280,000元,并提交借据、支付凭证等证据为证。优贷网公司、***对上述借款、还款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里得电力公司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亦在其他案件中开展借贷业务,违反了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故两公司之间的金融借贷行为无效。本院认为,优贷网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里得电力公司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及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且无法证明该借贷行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院认定本案的借贷行为有效。
关于借款本金和利息的问题。本案中,借据约定的借款金额与实际交付的款项一致,本院对里得电力公司主张的借款本金2,000,000元予以支持。借据约定月利率2.5%,利息未按时结算的滞纳金按日1‰计算,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本院仅支持年利率24%的部分。里得电力公司主张自2015年2月3日起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截至2016年4月1日,优贷网公司还款情况如下(单位:元):

还款时间

还款金额

应付利息

欠付利息

欠付本金

天数

年利率

2015年3月6日

50000

42667

0

1992667

32

24%

2015年4月2日

50000

35868

0

1978535

27

24%

2015年8月19日

100000

183344

83344

1978535

139

24%

2016年4月1日

80000

298099

301443

1978535

226

24%

因此,截至2016年4月1日,优贷网公司尚欠本金1,978,535元、利息301,44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支持2016年4月2日起的利息以1,978,535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关于***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在《借据》中自愿为优贷网公司对里得电力公司的2,000,000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现优贷网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借款本息,里得电力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认为里得电力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其主张权利,故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本院认为,本案借款履行期届满日为2015年4月28日,里得电力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向***主张权利的时间为2015年11月11日,已超出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同时,其提交的证据也无法反映出里得电力公司明确要求***承担担保责任。里得电力公司认为***于2016年4月1日的还款行为系主动承担担保责任,本院认为,***作为优贷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保证期间届满后的还款行为,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不能认定为***作为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综上,本院认为***在本案中已免除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优贷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978,535元及截至2016年4月1日的利息301,443元;
二、被告武汉优贷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以本金1,978,5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4月2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7,3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320元,由被告武汉优贷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武汉优贷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连同上述给付义务一并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财政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银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支行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是二年。
审 判 长  王丽鹏
人民陪审员  王金秀
人民陪审员  周 鸣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冉珺
书记员董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