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ꤏ东方、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6945号
原告:夏东方,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文化大道555号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一期A8号楼5-6层。
法定代表人:王颂锋,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夏东方、***与被告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夏东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钟小培
人民陪审员  郭 虹
人民陪审员  朱 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周烨岚
书 记 员  熊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