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优贷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执67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村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一期A8幢2-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优贷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雄路19号第05栋3**01层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申请执行人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优贷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6民初10707号民事判决书、(2021)鄂0106执异4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优贷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优贷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978535元及截止至2016年4月1日的利息301443元、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以本金19785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4月2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32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5423元。被执行人***在4752万元、***在48万元认缴资金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4日依据(2018)鄂0192民初5702-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房屋所有权证号:昌2015019296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日期为2019年1月14日始至2022年1月13日止。因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将该案移送本院执行,现查封即将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房屋所有权证号:昌2015019296号)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