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优贷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执恢26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村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一期A8幢2-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优贷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雄路19号第05栋3**01层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本院在执行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优贷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武汉优贷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978535元及截止至2016年4月1日的利息301443元、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以本金19785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4月2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32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5423元。经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我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的(2021)鄂0106执异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4752万元、***在48万元认缴资金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武汉优贷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4日依据(2018)鄂0191民初5702-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房屋所有权证号:昌2015019296号)房产,因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将该案移送本院执行,我院于2021年12月23日继续查封该房屋,我院于2021年12月24日以(2020)鄂0106执6754号之二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武汉市汉阳区墨水湖南岸C地块二期(C1、C3、C5地块)项目(招商.公园1872项目C地块)C3-1栋/**26层(4)号(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武汉市不动产证明第0××8号)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武汉市汉阳区墨水湖南岸C地块二期(C1、C3、C5地块)项目(招商.公园1872项目C地块)C3-1栋/**26层(4)号两套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