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0301号
原告: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文化大道555号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一期A8号楼5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览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向原告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但原告逾期未缴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 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苗 苗
书 记 员 ***